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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13 20:00:59
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农业部关于发布第八批行政审批按照《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行动方案》《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安排要求,我部编制了《外商投资企业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规范》等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外商投资企业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结果公开等内容。
b)申请企业基本条件是否符合《种子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3.1.2.1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种子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查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并组织种子质量管理、加工储藏、品种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关专家对申请材料所涉及内容进行实地考察。
3.1.2.2审核合格的,签署审核意见并附实地考察报告,报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3.2.2.2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和办理通知书送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a)是否具备必要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是否具备符合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和章程等批准文件;是否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其他规定。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组织种子质量管理、加工储藏、品种管理、许可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审或评估,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3.4.2.1农业部种子管理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分管部领导签发。
3.4.2.2予以批准的,印发公告,制作《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转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以农业部办公厅名义函复有关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
3.5.2.2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种子管理局重新办理。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在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种子管理局负责将公告及种子经营许可证书相关内容在农业部门户网站、中国种业信息网上公开。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负责领导签发稿、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告、技术评审意见、运转单、申请材料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转基因棉花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结果公开等内容。
b)申请企业基本条件是否符合《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等相关要求;
3.1.2.1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种子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查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并组织种子质量管理、加工储藏、品种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关专家对申请材料所涉及内容进行实地考察。
3.1.2.2审核合格的,签署审核意见并附实地考察报告,报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3.2.2.2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和办理通知书送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f)是否具备必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人员和防范措施;转基因棉花品种是否通过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和品种审定。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组织种子质量管理、加工储藏、品种管理、许可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审或评估,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3.4.2.1农业部种子管理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审查意见经局务会审定后,按程序报分管部领导签发。
3.4.2.2予以批准的,印发公告,制作《转基因棉花种子经营许可证》转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以农业部办公厅名义函复有关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
3.5.2.2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转基因棉花种子经营许可证》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种子管理局重新办理。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在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种子管理局负责将公告及种子经营许可证书相关内容在农业部门户网站、中国种业信息网上公开。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负责领导签发稿、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告、技术评审意见、运转单、申请材料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境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结果公开等内容。
b)申请人基本条件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等规定的要求,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3.1.2.1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种子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中外双方企业资质条件进行初审,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3.1.2.2审核合格的,在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上确认并加盖公章,出具审核意见,报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3.2.2.2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和办理通知书送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组织种子产业政策、加工储藏、品种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审或评估,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3.4.2.2予以批准的,以农业部文件办理批件,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以农业部办公厅名义函复有关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
3.5.2.2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种子管理局重新办理。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负责领导签发稿、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运转单、申请材料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农作物种子进口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结果公开等内容。
3.1.2.1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种子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进行确认,并加盖公章。
3.1.2.2审核合格的,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3.2.2.2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和办理通知书送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3.3.2.1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相关业务处提出审批方案,报局长(受农业部部长委托)签发并制作批件。
3.3.2.2予以批准的,将审批决定及批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
3.4.2.2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种子管理局重新办理。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负责领导签发稿、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告、运转单、申请材料等文件资料整理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农作物种子出口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结果公开等内容。
3.1.2.2审查合格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相关栏目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申报材料(企业申请材料的复印件上需加盖企业公章确认),由申请人自行递交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3.2.2.2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和办理通知书送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3.3.2.1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品种资源进行鉴定和评估,出具《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核意见表》。
3.4.2.1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品种管理处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局领导(受农业部部长委托)签发。
3.4.2.2予以批准的,将审批决定及批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
3.5.2.2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附审批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种子管理局重新办理。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负责领导签发稿、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专家评审意见、运转单、申请材料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与申请材料档案同期保存一年备查。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向境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结果公开等内容。
3.1.2.2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和办理通知书送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组织专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种质资源进行鉴定、评估,专家组出具《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审核意见表》报农业部种子管理局。
3.3.2.1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品种管理处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局领导(受农业部部长委托)签发。
3.3.2.2予以批准的,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中国」官方网站。
3.4.2.2复核通过的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中国」官方网站,及时予以办结,出具《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中国」官方网站,并将附审批决定的《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和《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种子管理局重新办理。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负责领导签发稿、专家评审意见、运转单、申请材料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于窗口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与申请材料档案同期保存一年备查。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结果公开等内容。
3.1.2.2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和办理通知书送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组织专家对食用菌种质资源进行鉴定审查并评估,专家组出具《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审核意见表》。
3.3.2.1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品种管理处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局领导(受农业部部长委托)签发。
3.3.2.2予以批准的,将审批决定及批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
3.4.2.2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出具《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并将附审批决定的《对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申请表》和《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种子管理局重新办理。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负责领导签发稿、专家评审意见、运转单、申请材料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种子窗口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与申请材料档案同期保存一年备查。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向外国人转让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结果公开等内容。
3.1.2.2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和办理通知书送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b)申请向国外转让的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是否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的技术;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向外国人转让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进行鉴定评估,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
3.3.2.1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品种管理处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局领导(受农业部部长委托)签发。
3.3.2.2予以批准的,将审批决定及批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
3.4.2.2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附审批决定的《向外国人转让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申请表》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种子管理局重新办理。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负责领导签发稿、专家评审意见、运转单、申请材料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与申请材料档案同期保存一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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