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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清雍乾时期广州贸易中的行外商人——以瑞典东印度公司在华贸易

更新时间:2025-01-22 14:29:54

  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清雍乾时期广州贸易中的行外商人——以瑞典东印度公司在华贸易为中心在清前期广州对外贸易中,行外商人为数量众多且高度活跃的商人群体。以雍乾时期瑞典东印度公司在华贸易为中心,重新解读清政府针对行外商人从事贸易的各

  从康熙二十四年(1685)清廷设立粤海关并专派监督任其最高主管开始,到道光二十二年(1842)中英签订《江宁条约》,广州始终是中外经济交往最重要的港口。其间,粤海关监督通过行商、行外商人、通事和买办等人群与一系列规范贸易的政策,系统管理外国商人在广州交易的相关事宜,逐渐形成中外均能接受的“广州体制”。[1]在中外贸易开展过程中,行外商人是重要的商人群体,但以往研究多关注行商和外国商人,专论行外商人的成果相对缺乏。其中,莫家咏(Maria Kar-wing Mok)主要呈现嘉道时期行外商人与外商之间较活跃的商品交易;[2]彭泽益简要论及鸦片战争前行商与行外商人的竞争;[3]管亚东探讨了清前期广州口岸中西贸易的行外商人。[4]彭、管二者的观点与学界普遍看法一致,认为行外商人的大规模兴起始于嘉庆年间,行外贸易的活跃同该时期大量涌入广州的英美散商密不可分,行外商人与散商之间不断扩大交易量,一方面对行商的利益造成破坏,另一方面又促使行外商人逐步掌握广州贸易的主动权,终在道光年间取代行商成为广州对外贸易的主体。

  无可否认,学界已就嘉道时期行外商人的贸易经营情况作出较为清晰的梳理。然而就雍乾时期的情形而言,一系列相关问题依旧存疑。例如,该时段清朝对行外商人从事贸易的态度和规定,行外商人参与广州对外贸易的具体情况,以及在英美散商大量来华之前,行外商人与东印度公司大班、行商的关系等,均有商讨的余地。有鉴于此,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重新解读清朝对行外商人的各项规定,同时以瑞典东印度公司在华贸易为中心,广泛运用中文、英文和瑞典文等相关文献,综合考察雍乾时期行外商人参与广州对外贸易的情况,以期就该商人群体于广州贸易中的地位提出个人的粗浅认识。

  清前期的广州口岸,行外商人的总体数量远超行商,但具体难以估算。当朝廷反复强调行商对外贸易的特权时,行外商人的经营却受到官方的多种制约。现将相关规定作大致梳理,以便从整体把握清朝对行外商人及其经营贸易的态度和准则。

  康熙五十九年,广州口岸的多家行商共同组成公行,并制定了13条行规,其中有3条是针对行外商人的经营贸易。第四条载:“从中国各地来的商人与外人贸易者,本行应与他协定价格,使卖者获得合理的利润;如任何人自定货价或暗中买入者,必予惩处。”第七条载:“小手工业品,如扇、漆器、刺绣、图画等,可由店铺自由经营。”第八条载:“凡需要鉴定的瓷器,任人自由经营;但不论盈亏,经营者必须缴纳本行30%。”公行成立之翌年,“海关监督已出布告,禁止全部低级商人,或不是公行的商人与外人来往或贸易,海关监督负责强制这些商人,如作瓷器贸易者,缴付新公行20%,他们中间作茶叶贸易者,缴付40%”。[5]此为目前可见粤海关针对行外商人参与广州对外贸易最早做出的限制,尽管公行在当年便因中国商人金少(Cumshaw)、吉荐(Cudgin)通过英国东印度公司大班向海关监督等清朝官员施压而解散,[6]相关规定却未曾作废,并成为清朝管束行外贸易的惯常手段。

  乾隆十年,两广总督兼粤海关监督策楞因行商内部有资本微薄、纳课不前者,决定“于各行商内选择殷实之人,作为保商,以专责成,亦属慎重钱粮之意”。[7]此系保商制度实行之始。该制度不仅要求行商内互保,还规定行商为外商担保。外国商船一经抵粤,即须选择一名行商担任保商,由其对该外商及其船舶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中国」官方网站、水手的一切行动负完全责任。[8]作为回报,保商通常享有该商船的贸易优先权,承担其相当比重的商品贸易,[9]剩余份额则主要被其他行商分领,因此可由行外商人提供的商品份额相应大幅缩减。至乾隆二十年,清朝继续限定与外国商船的交易由行商负责。[10]在当年两广总督和海关监督颁布的贸易法令中,有不少针对行外商人的内容。

  有关法令颁布的缘由,据两位官员称,“根据前任官员各种文牍,获知一切行商、通事、铺户及买办人等,皆不遵规章法令行事,此种违法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必愈演愈烈。是以饬令有关人等,必须敬守法令,各安本分。”从具体法令内容来看,最初要求“铺户不得欺骗欧洲人,破坏合约,滞纳关税”,随即又规定“凡无官方许可证之铺户,不得与欧洲人买卖或交换货物,各种货物必须由行商发售。如该铺户等身家殷实,信用可靠,而又有切实担保者,可申请准许开设行号,与欧洲人贸易”。之后,又严禁铺户直接与欧洲人交易,“今后铺户出售货物,必须经由行商或保商交换或购回已缴付关税之欧洲货物”。进一步要求“凡与欧洲人交易之铺户,必须每五家签具联保,并取得某一行商作保,保证对全部贸易合约负责,并互相保证履行”。法令对商贩兜售货物的限制更加严格,“商馆为欧洲人居住,贮藏货物、钱财及进行交易之所。其各处门户,禁止闲人进入,以防盗窃。有通晓欧洲语言之小贩人等,前往叫卖,亦为盗窃之徒,皆应禁止,俾不致违反每年公布之禁令。”[11]此一系列规定表明清朝就行外商人的管控愈发细致严格,不仅禁止未有官方许可证的铺户同外商买卖货物,还将可以与外商交易的铺户以每五家为基本单位,置于行商或保商的担保之下。

  乾隆二十五年,公行在潘启官等多家行商联合呈请之下由清朝批准复设,其虽于乾隆三十六年解散,但乾隆四十七年再度成立,[12]直至道光二十二年被废除。其间,公行始终坚持行商的地位最重要,除已准许行外商人交易的商品外,其他一切商品俱由清朝正式认定归行商独占,尽管外商可与行外商人交易,却仍须行商担保。[13]道光八年两广总督和粤海关监督发布一则“小商铺经营贸易告示”,就行商与行外商人的经营范围进行划分,行商维持其在广州对外贸易中大部分重要商品的经营特权,行外商人依旧只能在行商的担保下,交易除行商承办的各类商品以外的货物。[14]

  上述规定表明清廷对行外贸易一贯秉持相对消极的态度,试图将广州对外贸易的绝对优势掌握在受其直接管控的行商之手,禁止行外商人与外商直接交往或交易,同时限定行外商人的经营范围,以防其影响税收、勾结“夷人”等。这也随之成为判定行外商人破坏广州口岸的贸易环境,行外贸易违背官方法令、且于雍乾时期并不活跃的重要依据。然而,当从不同角度分析这些规定时,足以发现尽管清朝一再限制行外贸易,却始终未从政策层面将其彻底禁止。具体来看,雍乾时期,清廷在规定行商专揽茶叶、丝绸等大宗贸易的前提下,不仅允许行外商人可自由经营扇、漆器、刺绣、图画及各类小手工业品,还批准其向行商缴付较高比例的税款,从而合法参与瓷器、茶叶等主要商品的对外贸易。与此同时,身家殷实、信用可靠且有行商作为担保的行外商人能够向海关监督申领对外交易的执照,以开设店铺同外商交易。“船只从欧洲抵埠后,上述铺户准其与私人交易”,[15]亦说明清朝允准行外商人与欧洲商船上的所有人员开展私人贸易。此类相对零散且易受忽视的记载无疑说明该时期行外商人已在广州口岸占有一席之地,同时意味着行外贸易属于广州贸易中合乎官方规定的部分。

  那么清政府为何对行外商人的管理留有余地?究其缘由,两广总督和粤海关监督于乾隆二十年称:“若一律禁其与欧洲人买卖,理亦有所不合,亦非造福百姓之道。”[16]该说法自然有其合理之处。乾隆七年,“就粤而论,借外来洋船以资生计者,约计数十万人”。[17]此数十万人内,除去行商、通事、买办、引水人及大量仆役等人群,与外商进行交易且以此为生的行外商人不在少数。到乾隆二十年,“广州与外国人交易之铺户,在百家以上”,[18]亦可说明铺户从事对外贸易已经颇具规模。在瑞典国家档案馆哥德堡分馆(Riksarkivet i Göteborg)所藏的一份行商及行外商人名册中,更是列有该时期与瑞典商人买卖货物的铺户,包括兴顺、宗源、正昌、经隆、泉记、元瑞、厚源、中和等近40家。[19]若彻底禁止行外贸易,必将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行外商人这一庞大群体的生计。不过更加客观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总体数量和个体精力皆有不足的行商无法满足外商在广州交易的全部货物需求,行外商人的贸易经营可弥补这种不足,且行外商人群体由行商担保,粤海关至少能够对其进行间接管理;另一方面则在于行外商人和外商并不愿看到行商垄断广州对外贸易,因为这对他们的商业利益造成损害。行外商人时常向欧洲东印度公司大班寻求帮助,同时以适当降低货物价格为条件促使公司大班与海关监督进行交涉,公司大班又多以退出广州贸易来要挟海关监督作出让步。

  在英美散商大量涌入广州之前,行外商人对外贸易的对象主要是欧洲诸东印度公司,其中瑞典东印度公司(以下称“瑞典公司”)扮演着较为重要的角色。基于已有学术成果,[20]可知瑞典公司的经营时段为雍正九年(1731)至嘉庆十八年(1813),其与广州的贸易始于雍正十年“瑞典国王弗雷德里克号”(Fredericus Rex Sueciae)赴华,止于嘉庆十年“玛利亚·卡罗莱娜号”(Maria Carolina)离粤,其间成功开展对广州贸易123航次。[21]据载,瑞典与广州“通市始自雍正十年,后岁岁不绝”,[22]清人樊屏亦称“所常来易者,吕宋、荷兰、英吉利、美利坚、佛兰西、瑞国、连国七国为至惯”,[23]足见瑞典公司与广州贸易的活跃。公司商船停泊广州期间,行外商人对其完成回航货物的采购应有不容忽视的贡献。

  有关瑞典公司采购小手工业品的情况,可从雍正十一年“瑞典国王弗雷德里克号”、乾隆十七年“卡尔亲王号”(Prins Carl)两艘公司商船驶离广州时装载的回航货物窥见一斑。作为瑞典公司在华贸易的开端,商船首次航程的第一大班科林·坎贝尔(Colin Campbell)详细记录了“瑞典国王弗雷德里克号”停泊广州期间的各项事务。[24]商船采购的所有商品被依次罗列于雍正十一年公司对回航货物公开拍卖时的一份德文销售清单里。[25]至于“卡尔亲王号”,随船牧师彼得·奥斯贝克(Pehr Osbeck)亦对商船载运的全部货物有详细记述。[26]现将这两次贸易航程中所涉小手工业品整理于表1。

  扇5173把、墙纸2293张、桌布24块、纽扣300对、藤索76束、护腕1817件、涂漆家具7批、中国烧酒11吨

  藤条6325磅、画纸9314磅、假花1250朵、漆板28块、圆珠母筹码3462个、漆面玩具盒108个、中国烧酒6吨

  由表1可知,瑞典公司采购小手工业品的种类较为丰富,除官方明确规定行外商人可自由经营的扇、漆器、刺绣和图画外,还有墙纸、护腕、假花、纽扣、藤条等多种商品。此外,瑞典国内各机构保存有诸多相似的货物清单,[27]位于斯德哥尔摩的瑞典国家档案馆即藏有21份,从中同样可见瑞典公司采购小手工业品的记录。如公司于乾隆七年购得适量假花、图画、扇子及漆器,[28]后又于乾隆二十年购得少量漆器。[29]尽管这些小手工业品的重要程度不及茶叶、丝绸等,却是瑞典公司为确保利益最大化而频繁采购的回航货物,其数量在某种程度上也较为可观。

  虽然坎贝尔未记载行外商人跟瑞典公司交易小手工业品的具体细节,但奥斯贝克不仅呈现了更多乾隆时期行外商人的经营情形,亦证明他们是外商购买小手工业品时的重要交易对象。据奥斯贝克记载,十三行大街上有商铺,亦有工匠、漆匠和制作珠母的人,附近的其他街上同样存在许多药材商、药剂师、染工、伞匠、铁匠、泥瓦匠、裁缝、金匠,以及装订书册、制作镜子和酿酒的人。[30]他们或为铺户,或为小商贩,无疑都是行外商人,其活动范围至道光年间大致包括十三行街及附近的“新豆栏、同文街、联兴街、靖远街等处”。[31]雍乾时期,行外商人的活动范围相对小些,但并不妨碍其踊跃参与广州对外贸易。

  具体而言,面塑师常为欧洲人捏造人像,其手艺有时让后者极为满意;金匠接受欧洲人委托,制作纽扣、手杖柄等;工匠负责向欧洲人提供箱子、木桶、棋盘和茶盒等,后者经常定制箱子以放置衣物,奥斯贝克于乾隆十六年曾购得一个五英尺长、两英尺宽、涂漆镶铜的衣箱;漆匠除提供欧洲人所需服务外,还出售现成的衣柜、茶盘和箱子等;加工珠母的人在提供服务的同时也出售纪念品、箱子、茶匙等;制作镜子者贩卖质量不佳的镜子,并常受欧洲人委托,在其携带来华的玻璃上绘制玫瑰或其他花卉;鞋匠已学会制作欧洲人穿的鞋子和拖鞋;裁缝在欧洲人抵达广州后迅速为其提供服务,制作缎子、凸花丝或平纹皱丝的马甲;酿酒的人多向欧洲人提供自制烈酒;钟表匠向英国人购入各类英国钟表,有时会试图将其售出;画匠则栩栩如生地描绘人物及其活动,以及树木、作物、花、水果、鸟等(这些画作即深受西方社会欢迎的外销画)。[32]雍正十年瑞典公司首次在华贸易时,坎贝尔购入一套50幅的中国瓷器烧造图,正是雍乾时期广州外销画中的精美典范(画匠姓名或为刘天华),现藏于瑞典隆德大学图书馆,被奉为其最重要的收藏之一。[33]此外,同样可见瑞典公司于乾隆年间采购外销画的记录。[34]尽管奥斯贝克的这些记载仅是只言片语,却已描绘出行外商人在广州经营的生动画面。

  就行外商人而言,瓷器系清朝准许其自由经营的商品。尽管这种自由经营的条件是,无论盈亏都必须向行商缴纳相当部分的税款,却仍有不少行外商人专门从事瓷器的对外贸易,同时以瓷商的身份活跃于广州口岸。得益于范岱克的研究成果,[39]可知清前期广州的瓷商约数十位,不过现有文献对大部分瓷商的描述均语焉不详,其中仅13位突出者及其贸易安排有相对详细的记载。[40]

  鉴于这13位瓷商的店铺大多开业于乾隆朝前中期,他们与外商的贸易往来可大致反映当时瓷商的经营概况。不同瓷商与西方各国交易的频率自然存在差异,如义昌主要同荷兰、丹麦及美国交易,未见其向英国、瑞典和法国提供瓷器,而李相公与瑞典交易的次数则明显高于英国。[41]整体而言,瓷商们积极向英国、荷兰、法国、瑞典、丹麦和美国等提供瓷器,且与外商维持稳定活跃的商业联系。此种联系至迟肇始于雍正朝瑞典公司商船初次来华,到乾隆朝前中期,瓷商苦心经营的外销瓷贸易已形成一定规模,且能基本满足外商在华采购货物时对瓷器的需求。乾隆四十八年,粤海关监督敦促瓷商推选首领,建立组织,以便其发挥联合成员、获取执照与缴纳税金的作用,但瓷商坚定拒绝该提议,他们认为向行商缴纳高额税款对其造成的不利影响要远低于直接受粤海关控制。[42]这一方面表明当时清政府拟对瓷商进行直接管控,意图更有效地管理广州口岸的外销瓷贸易,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瓷商对自身未像行商那般拥有贸易特权的现状并不甚在意。事实上,瓷商并非经营瓷器的唯一群体,行商亦偶尔与欧洲人开展此类交易。瑞典公司首次在华贸易,行商即向其提供大量瓷器;[43]乾隆年间,蔡瑞官、潘启官、叶义官等多位行商同样偶尔和外商做瓷器交易。[44]而瓷商在重点提供瓷器的同时,经常将西米、茶叶一并售出。[45]鉴于瓷器是盛装此类货物的良好容器,瓷商的做法无疑彰显出其精明的生意头脑。

  行外商人进行茶叶贸易的一个重要案例来自陈安官。关于陈氏,学界已有颇为详细的考察。[46]陈安官从乾隆十四年到五十五年在广州从事经营活动,其经历以乾隆二十五年公行复设为界分成前后两个阶段。乾隆二十五年之前,陈氏为行商,经营晋元行,贸易对象包括荷兰、英国、瑞典、法国和丹麦。公行复设时,邀请陈氏加入,但被他拒绝。故自乾隆二十五年始,陈氏以行外商人的身份继续参与广州对外贸易。在乾隆二十六年至二十九年期间,陈氏和外商有小额交易,主要向瑞典商人提供茶叶。乾隆二十九年初,陈氏已成功避开公行和粤海关,获得售茶给欧洲人的特权,不过仍须在行商的担保下经营贸易。自此,陈安官与外商交易的记录便经常出现在欧洲各国档案中,其积极向英国、瑞典、荷兰及丹麦供应各类茶叶,直至乾隆五十五年陈氏逝世。[47]鉴于陈氏主动放弃行商身份而选择成为一名行外商人,至少说明其认为行外商人较之行商存在某种优势。此优势大抵与瓷商的想法相同,即不受粤海关直接控制。

  除与瑞典公司进行贸易之外,行外商人也和公司商船上的所有人员进行私人交易。瑞典公司于其经营初期允许私人贸易的存在,公司大班、商船船长及其他普通船员均能以个人名义采购商品,并在商船返回瑞典后将它们自行售出。由于过多的私人货物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公司董事于乾隆十三年禁止员工私自将任何货物带回国内,[48]不过依旧准许后者采购返航途中所需的糖、茶叶和几加仑的中国烧酒。[49]大班、船长可直接向行商采购货物,但普通船员的私人贸易却无疑需要依靠行外商人才能完成。雍乾时期,瑞典公司商船每次航程的船员几乎都在100名以上,[50]公司不欲彻底取缔船员的私人贸易,行商亦难以向数量众多的普通船员提供各类货物,由此行外商人成为与普通船员进行私人交易的主要对象,其可合法提供的商品不局限于瓷器、丝织品以及其他一般零售商品,也包括小箱茶叶。[51]

  如上所述,瑞典公司与行外商人的商品交易始于雍正十年公司首艘商船抵粤,且在公司来华贸易的前中期已相当频繁。在英美散商大量来华之前,行外商人对外交易的对象不限于瑞典公司,还包括英国、荷兰、法国、丹麦等国的官方贸易公司,以及为这些公司服务的众多员工。从公行初次成立时针对行外商人作出的规定可以看出,行外贸易至迟产生于康熙年间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中国」官方网站。雍乾时期,行外商人不仅能提供种类丰富、数量可观的小手工业品,还积极从事外销瓷贸易,对各国公司顺利完成回航货物的采购有较为突出的贡献。无论是与公司本身,还是与公司员工的交易,均常见行外商人出售茶叶的情况,这理应被视作行外商人长期具备的合法贸易权利。在活跃的商品交易之外,行外商人与瑞典公司亦存在其他类型的资金往来,进一步证明行外商人的商业活动在雍乾时期处于较为活跃的状态。

  尽管瑞典文献明确记载了随公司商船各次航程赴华的大班姓名,并按等级进行排序,[52]仅有少数大班的生平比较清晰,如公司首次对华贸易的第一大班坎贝尔,[53]从乾隆二十七年到三十三年居留中国的大班亚拉伯罕·格里尔(Abraham Grill),[54]以及撰写经典著作《早期澳门史》的龙思泰(Anders Ljungstedt)。[55]此三者分属瑞典公司初期、中期和后期在华贸易大班的代表,但即便如此,他们与行外商人的商业联系仍未得到充分关注。虽然行外商人同绝大部分瑞典公司大班的具体交往情况已无法考证,不过乾隆年间格里尔长期居留中国的经历可为探讨双方的资金往来提供新的切入点。

  格里尔生于乾隆元年,为瑞典公司董事的直系后代,在乾隆二十年初次参与瑞典公司在广州的贸易事宜,担任当年赴华商船“索菲亚·阿尔贝蒂娜号”(Sophia Albertian)的助理大班。[56]乾隆二十五年腊月,“弗雷德里克·阿道夫号”(Fredrik Adolph)启程前往广州,格里尔又任商船该次航程的第三大班,[57]但商船不幸于东沙群岛触礁沉没而未能成功抵达终点。[58]该船遇难之事,清朝文献亦有记述,可知商船于乾隆二十六年“驶至白沙符洋面被风打碎,船货沉失”。[59]船内所载141名人员,除3名遇难外,剩余138人生还,后被暂时安置于另一艘瑞典公司商船上休养。[60]虽然据清朝官员称,所有生还人员至乾隆二十七年腊月均已搭乘各船返回瑞典,[61]但格里尔并未搭船回国,而是从乾隆二十七年起长久居留广州和澳门。[62]乾隆三十年他被瑞典公司指定为“斯德哥尔摩城堡号”(Stockholms Slott)该次航程的第二大班,[63]并最终在乾隆三十三年随公司商船离开中国。

  格里尔居留澳门的经历不是特例。乾隆二十四年,由两广总督李侍尧进呈并获谕准的《防范外夷规条》规定,外商在各年贸易结束后应随商船归国,即便因事住冬,也须离开广州,前往澳门。[64]故瑞典公司大班及其雇员在各年贸易季主要活动于广州,在非贸易季则常选择居留澳门,[65]直至来年或更久才返程回国。除格里尔以外,迈克尔·格鲁布(Michael Grubb)、雅各布·哈尔(Jacob Hahr)等瑞典公司大班亦曾在澳门居住。他们一方面积极和行商开展货物交易,如格里尔在乾隆三十二年与同文行潘启官、逢源行蔡文官及聚丰行蔡玉官分别签订茶叶合同,[66]另一方面还跟行外商人保持密切的商业互动,现藏于斯德哥尔摩北欧博物馆的几份中文档案清晰呈现了双方的资金往来情况。

  第一份档案为马国护向瑞典公司借取洋利的合同。[67]该合同直接透露的信息是,马国护于乾隆二十七年腊月向瑞典公司大班格里尔借款1400银元,此笔借款将被用以投资中国帆船“三广兴”前往安南的贸易,马氏允诺在该船返抵广州后的两个月内还清本利。乾隆中期,多位广州行商经营中国帆船贸易,北欧博物馆收藏的一份档案便载有乾隆三十三年28艘广州帆船的名称及其经营者,从中可知“三广兴”归达丰行所有,[68]其经营者为潘启官和陈贵观。[69]在马国护之前,达丰行的陈贵观也曾于乾隆二十五年腊月向瑞典公司大班格鲁布借款1300银元,以投资“三广兴”前往安南或噶喇巴的贸易,由潘启官作该借款合同的担保人。[70]不过马国护并非行商,而是一名专营帆船贸易的行外商人。[71]因此马国护与瑞典公司大班的借款合同不仅表明行外商人曾投资行商名下帆船前往安南的贸易,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外商人、行商及瑞典公司大班三者之间互有联系且较为和谐的商业交往。

  第二份档案为“丝翁方遂胜”与瑞典公司签订的合同。[72]这份合同显示,方遂胜在乾隆三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向瑞典公司大班借款200银元,每月利息4银元,约定在农历七月前还清本利。作为一名刺绣工,方遂胜无疑不是行商,而是行外商人。乾隆三十三年,某位瑞典公司员工在书信内提到,当时有相当多的铺户在靖远街经营各类生意,其中一位便是专营刺绣生意的方遂胜,其与欧洲商人进行刺绣交易最为频繁,不过他的商业信用似乎不佳。[73]

  第三和第四份档案均与广州商人素战有关。前者的内容是,经营生和店的素战于乾隆三十二年腊月向瑞典公司大班格里尔借款300银元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中国」官方网站,利息两分,即每月利息6银元,并约定在下个贸易年度瑞典公司商船离开广州的20日前交还本利。[74]后者所透露的信息则包括,乾隆三十年腊月素战曾向瑞典公司员工安德斯·博伊西斯(Anders Boethius)借得575银元,因博伊西斯此后数年都未曾来粤,素战于乾隆三十三年委托当时在华的瑞典公司大班将欠款转交给博伊西斯。[75]在这份文献中,素战经营的店铺为悦来号。素战,是一名活跃在乾隆年间的行外商人,其名下有生和店、悦来号两家商铺,专门提供丝绸织品和生丝等,鉴于清朝规定此类货物须由行商经营,素战主要通过行商间接与外商进行交易。[76]这两份文献证明素战与瑞典公司之间除商品贸易以外,还存在直接的资金往来,而素战委托瑞典公司大班转交欠款的行为又凸显其商业信用。

  见于档案记载的广州商人还有槽高帘陈记和丰益号李华官。槽高帘陈记明显是行外商人,其经营细节不详,但在乾隆三十三年与瑞典公司有资金结算。[77]丰益号李华官亦为行外商人,瑞典文献记载其曾从事丝绸和瓷器贸易,乾隆二十五年腊月李氏贷给瑞典公司大班695银元,用以投资公司商船“索菲亚·阿尔贝蒂娜号”的回航之旅,双方于乾隆二十八年腊月作资金结算,李华官获得本利共计867.5银元。[78]此外,北欧博物馆档案亦记载陈安官于乾隆三十三年以12%的年利率向瑞典公司大班提供4000两,借期为一年。[79]

  通过上述梳理,足见行外商人与瑞典公司间的借贷行为于乾隆年间已较为频繁。借贷资金以瑞典公司流向行外商人为主,利率普遍较高,款项通常被用以缓解后者资金周转不灵的困境。李华官和陈安官的案例则说明行外商人亦为瑞典公司提供,利率相对偏低,其目的在于获取瑞典公司大班的青睐,继而有利于双方交易的维系。乾隆二十四年,两广总督李侍尧因洪任辉(James Flint)事件奏称:“近年狡黠夷商,多有将所余资本盈千累万,雇请内地熟谙经营之人,立约承领,出省贩货,冀获重利。即本地开张行店之人,亦有向夷商借领本银,纳息生理者。若辈既向夷商借本贸贩,借沾余润,势必献媚逢迎,无所不至,以图邀结其欢心。”随即提到行外商人刘亚匾为英国东印度公司员工洪任辉作词唆讼。除刘亚匾之外,卷入洪任辉事件的行外商人还有陈祖观、罗彩章、叶惠等,他们与洪任辉交往的意图与刘氏相同,即“图借资本谋利”。[80]由此可见乾隆年间行外商人向外商借款的普遍性。

  清朝对行外贸易的相关规定说明雍乾时期广州贸易中的行外商人具有合法性,而其与瑞典公司较为频繁的商品交易和资金往来,亦证明早在雍乾时期行外商人便是广州对外贸易中相当活跃的群体。鉴于瑞典公司在华贸易远非当时中西通商的全部内容,英国、荷兰、法国、丹麦等国官方贸易公司的商船同样积极前往广州交易,行外商人与瑞典公司的交往仅是其在广州经营贸易的一环。最后,如何看待雍乾时期行外商人、行商以及东印度公司大班三者间的关系,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在英美散商大量来华以前,大班、行商和行外商人无疑是广州对外贸易中最重要的三大商人群体。大班负责出售东印度公司商船所载出航货物,采购公司所需回航货物,并确保其质量和价格,以及运回本国时能赚取利润。行商受粤海关直接管控,为主导茶叶、丝绸等货物出口贸易的特权商人,属于大班在华期间的重点接触对象。行外商人可自由经营小手工业品,还可在向行商缴纳高比例税款的前提下从事大宗货物(如茶叶、瓷器)贸易,尽管大部分行外商人缺乏雄厚的资本和实力,其总体数量却远超行商,活跃程度不亚于行商。在贸易开展过程中,行外商人须由行商担保,方可合法从事大宗货物的对外贸易,行商依靠行外商人提供各类商品,才能满足大班对回航货物的全部需求,行外商人常向大班借取款项以维持其经营,大班亦需要行外商人来防止行商垄断广州贸易。故三者于雍乾时期相互保持稳定的商业联系,进而促使广州贸易环境相对平衡。

  总而言之,尽管英美散商的大量来华及其与行外商人不断加强的商业联系促使行外贸易在嘉道时期迅速发展,[81]此种发展却无疑是建立于雍乾时期行外贸易已颇为活跃的基础之上,英美散商也绝非行外贸易从无到有的催生剂。行外贸易至迟产生于康熙朝晚期,并在行外商人的苦心经营下逐渐形成规模,至雍乾时期已相当活跃。鉴于该时段行外商人、行商与东印度公司大班共同维系的广州贸易环境相对和谐,行外贸易作为广州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亦呈现出其比较积极的一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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